I.徵求期間
自民國九十一年元月起開始徵求數位典藏技術規範草案,訖至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劃結束為止,期間若遇數位典藏技術規範會議(每年三次)開議,則將於會議前二個星期暫時中止草案徵求;於會議前一個星期暫時中止草案修改。並於會議結束後重新公開徵求技術規範草案。
II.提出資格
任何加入DATF會員之個人、組織機構或是對數位典藏有興趣者皆可提出DATF的技術草案。
III.徵求程序
數位典藏技術規範草案於徵求期間內任何時間皆可提出,欲提出草案者必需先加入本組織成為會員(加入DATF之電子郵件群組)始可提出,詳細之徵求流程如下所列。
A.技術草案提出者需透過技術規範徵求管理系統上傳技術草案,本組織將於三日內回覆確認草案結果,若確認為有效的技術規範草案,則將於回覆結果內附上草案確認通知及草案編號。
B.然後由工作小組召集人初步審定稿件格式,並通知與協助草案提出者作必要之修訂。初審通過後,工作小組召集人應將檔案列為工作小組的正式草案文件,並公佈之。並應以email通知工作小組的所有成員使其知悉。
C.工作小組成員應利用該組的mailing list 與作者溝通,提供草案修改意見。或促請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之。
D.工作小組召集人應就工作小組內已達成共識之技術草案,於數位典藏技術規範會議開會前1個月公佈,並提交會議做進一步的討論。
E.工作小組召集人應就數位典藏技術規範會議討論已有共識之技術草案,彙整成員提供之修改意見及作者處理情形,由DATSC委員共同投票決定是否接受將該草案改列為DATF的規範參考文件。
F.DATSC委員會議之後,由工作小組召集人將通過草案的狀態,從草案提昇為規範參考。並透過mailing list系統,以email通知DATF所有的會員。
H.技術草案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若超過此期間,仍無法交付數位典藏技術推動委員會(DATSC)複審,則此一草案自動註銷。在技術草案有效期間內,草案提出者可隨時更新、替換、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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